不知道從什麼時候開始(有傳言是10/1),關於申請二次簽證的農場工作證明有了一些改變。
首先是在表格上,舊式表格需要填雇主的姓名、地址、ABN、電話、開始與結束工作日期及簽名。新式表格新增企業名稱、工作形式、實際工作日數、驗證人(發薪人或是監督)及其EMAIL。感覺起來就是在審核上可能會更嚴謹一點,有可能會打電話去驗證。
之前我在申請的時候是有把工作的證明掃瞄Email給移民局,但也有很多人說他們並沒有這樣做。在移民局的網頁上是寫”本局可能會聯絡你及請你提供實際工作的證據”,所以至少在他們聯絡你時,手上要有證據。
還有關於三個月的認定,除了原本的定義外,88天也可以。還有必須是要Full-time。
以下是一些例子:
關於週末-
你在農場上做三個月,從星期一到五,週末休息,這樣的話,就不需要將週末從三個月中減去,你算是每週工作七天。
你在農場工作三個月,但每週只有三天,而農場認定.四天才算是full-time工作,這樣週末就不能算在累積裡面,你需要做88個整天。
關於較短的工時-
你做了三個月的農場,每天只有五小時。然而,農場主人認為五個小時在此農場上就算是標準的full-time工作,所以你算是做了足夠申請二簽的三個月。
你做了88天的農場工作,但每天只有五小時,農場主任認為五小時不算是標準的full-time工作,那麼這88天都是白工。
關於輪班-
你受雇三個月,在契約上說明你只要每月第二週工作,其他週休息,那你還是算做滿了二簽需要的三個月。
關於用其他的簽證做農場工作-
之前拿打工度假簽證,後來轉學生簽,趁暑假的時候去做了三個月的農場,這樣並不算是在一簽的時候做了可以申請二簽的農場工作,所以無法申請第二次打工度假簽證。
關於分期工作-
先工作60天,旅行兩個月後,繼續做28天的農場工作。OK。
關於不能工作-
採了80天的香蕉後,因為颶風導致當地所有工作都沒了,而一簽到期…沒有達到要求。
歡迎提供相關經驗及補充。
相關連結
官網 http://www.immi.gov.au/visitors/working-holiday/417/eligibility-second.htm